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用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用户要高出许多,这在互联网行业叫作“大数据杀熟”。
记者调查发现,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国外一些网站也早已有过类似情况。
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级价格歧视;也有专家表示,这一价格机制较为普遍,可以不把它理解为价格歧视,而是给价格更敏感的人更多优惠。
你有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吗?近段时间,有不少网友在网上发贴称,在使用某些消费类APP时发现,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用户看到的价格比新用户要高出许多,还有同一段路程,打车软件对两部手机的报价却不一样。
在这之后,很多人走上验证的道路。消费者陶先生是某在线旅游平台的老用户,他常用这个平台订机票、订酒店。陶先生介绍,以前下单前他会货比三家,但经过多次比较以后他发现每次都是这个平台的价格最划算,所以近两年,他都习惯性的直接在这个平台上下单,不再比价。最近一次,他刚订机票没多久,听朋友说起大数据“杀熟”现象,他也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搜索其他平台的同时间同航班的价格,他以为这种事肯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结果却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陶先生:“我也就是侥幸查了一下去哪儿网的机票,一查居然比我这个便宜一千块钱。我觉得可能是因为我登录了之后,它默认我就是这样的一个价格。其实我也很难判断它是因为我登录了变的还是这几天正好它的机票开始调整,但无论如何,同样的时间和同一个航班的机票差了一千块钱,这个确实是让我比较震惊。”
记者调查发现,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上都存在类似情况,特别是在线旅游平台较为突出。国外一些网站也早已有过类似情况。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大量消费者表示极为不满。
大数据“杀熟”,是否涉嫌价格欺诈?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对这一现象加以明确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教授刘昕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级价格歧视。刘昕说:“经济学里边讲价格歧视的时候都会讲这个问题,只不过过去大家觉得不可能,怎么可能实现呢?但是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有了大量的交易。一级价格歧视的前提就是说你能够真正把消费者隔离开,让他们彼此之间是不知道买的产品之间是不一样的,所以他们有可能会去接受这种交易。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不认为这个应该成为社会的正常的状态,当你知道你为这个商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价格的时候,我觉得绝大部分的人肯定有一种觉得被欺骗的感觉,那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将来肯定会有问题,我觉得从情感上来讲,人会觉得自己被算计了,我觉得这跟市场经济或者互联网经济本身强调的“公开、透明”这样的概念是不相吻合的。”
知名大数据专家、电子科技大学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周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让不同的消费者看到不同的价格,大家往往一听到这个就觉得是价格歧视。其实可以反过来想,有些消费者看到的是原价,有的消费者可能会看到优惠券、返现券后的价格。在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不把它理解为价格歧视,而是给价格更敏感的人更多优惠。
法律届人士,北京市潮阳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针对购买方的购买意愿或者购买能力来设定不同的价格,这种做法很显然是属于严重违反了我们国家《价格法》的违法行为。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定论,但这至少是价格歧视。
其实大数据“杀熟”这个事情之所以可怕,并不在于消费者被谁黑了多少钱,而是“大数据深层次隐私挖掘”技术的巨大的破坏力。对于这一现象,该如何规范和监管?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首先要规定怎么使用,范围、什么程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必须要告诉消费者相同的真实的价格,否则就构成价格欺诈,这些在法律上要有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应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监管,比如说通过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对价格进行全程监控,及时的进行查处。”
嘉宾点评
有网民测试发现,同一段路程,打车软件对两部手机的报价却不一样,老用户比新用户的价格高。“滴滴出行”近日回复说,“从未有过任何‘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在“滴滴出行”的官微下,一些网民评论表示自己亲身经历过“杀熟”,对这个回应并不买账。网民提出了“导航绕路”、“同时同地打车但两人的起步价格却不一致”等新问题。到目前为止,“滴滴出行”方式还没有给出新的回应。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从该报道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说老用户的价格比新用户得高,而滴滴公司说从来没有这种行为。针对这种情况,首先滴滴公司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这种诉求,然后对消费者反映的这种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调查情况。如果其存在这种问题,需要及时改正,并向消费者道歉和赔偿相关损失,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如果确实不存在这种问题,要将相关情况向消费者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此外,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通过截屏等方式保留证据,然后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在线旅游平台最爱“杀熟”?胡钢表示,一般在线旅游网站提供“机票+酒店”的服务比较常见。近几年,这些在线旅游网站的市场中最顶端的几家公司已经合并,占有了非常大的市场优势地位乃至支配地位,市场优势地位的结果意味着竞争被削弱,服务变差,消费者的福祉就会降低,因此这种捆绑服务会对消费者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如果在线旅游网站不能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服务,这种类似系统性的、大规模的、长时间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将继续。
有用户发现,还存在同一位用户在不同网站之间数据被共享这一问题,许多用户遇到过在一个网站搜索或浏览的内容立刻被另一网站进行广告推荐的情况。有网友抱怨说,“还有哪些我不知道的地方有我的信息?细思极恐。”对大数据的滥用可能造成哪些负面影响?
陈音江表示,大数据技术本来是一种科技进步的表现,原本应该用来改善大家的生活,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针对不同的人群提供多样化或者个性化的服务,给大家带来更多、更美好的消费体验,但现在大数据被一些不良商家当作算计消费者的工具。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大家都应该选择和抵制“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更不能纵容这种行为,或者变相地鼓励大家去用先进的技术来钻法律漏洞,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胡钢律师看来,该问题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胡钢律师介绍,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有着非常多的分析和论述。比如报告指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因为相关的“万人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执行得不好或者一般;将近一半的受访者曾遇到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现象;超六成用户遭遇过有关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情况等。类似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举报难、投诉难、立案难的情况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某种意义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大规模被滥用,国外也有类似情况,因此消费者要更加明白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同时经营者也应更有守法意识和基本的企业责任感。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专门提到,一个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企业做得越大,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就越大,公众对企业这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胡钢律师指出,法律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三原则”,即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换言之,如果某种情况下,企业家并不愿意本人及其父母和子女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滥用、披露,那么就不应对广大消费者实施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剥夺和滥用。因为中国的信息时代,消费者绝不应成为这种无知的“裸奔者”,网络经营者更不应成为这种无耻的“偷窥者”。
那么大数据“杀熟”,究竟是价格“歧视”作祟还是价格“机制”调节?陈音江分析,表面上看,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针对不同消费者给出不同价格,一方面履行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在消费者购买前经过其确认,看起来好像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但实际上,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嫌价格欺诈。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核心就是消费者花同样的钱可以买到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是直接衡量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商家利用大数据来“杀熟”,实际上是同一时间同种商品的价值相同,但商家给出的价格不同,消费者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花费不同,这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中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全面的,二是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而价格作为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选择的一个重要交易信息,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其真实全面的信息。如果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不同人提供不同价格,让消费者在不知道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作出购买选择,显然具有隐瞒真实价格的主观故意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涉嫌价格欺诈。
总体而言,陈音江认为,除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外,经营者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自行确定商品的价格没有问题,但前提是必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不了解真实价格的消费者故意提高价格,更不能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让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价格情况下作出购买选择,否则涉嫌价格欺诈。一旦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商家提供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